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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浪潮背后的著作权二三事

徐琢 知识产权那点事 2022-11-17


   徐琢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知识产权奇怪问题研究会 研究员    


一、“剧本杀”的狂与热



每个时代都有各自的特征产物,而剧本杀凭借其故事性与趣味性成为了当下最热门的社交方式与消费产物。在“剧本杀”游戏中,玩家们以手里的剧本为原点,结合自己的表演与理解,与其他玩家共同演绎一段故事。玩家们需要通过互动交流、探讨、交换线索,共同揭开故事背后的秘密或发现凶手。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突破100亿元,尽管2020年受疫情影响,“剧本杀”市场规模仍增长至117.4亿元,预计未来行业规模将持续增长,2021年将突破170亿元。[1]


有报道曾这样形容剧本杀:“剧本杀并不尝试为玩家提供‘诗与远方’的游戏乌托邦想象,而是在几页纸的‘架空’故事中将游戏的基本范畴拉伸到极致,创造出一个富有张力的时空。”[2]可以看出,每位玩家领取的“几页纸的故事”,也即剧本,在剧本杀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若有人私自复制了剧本杀店家购入的某款剧本,理论上便可以不付吹灰之力地进行再现并供玩家付费体验。因此,巨大的利益诱发了盗版剧本杀的泛滥。剧本往往以文字形式呈现,辅以地图、人物卡和道具卡等图画,是作者呕心沥血精心设计的产物。



二、“剧本杀”基本著作权原理分析



网文是十年前风靡一时的消费产物,但随着短视频市场的喷薄而逐渐式微,许多网文作者转向了新兴的剧本杀产业。现有市场已产生了多家发行公司,他们与作者签约,作者完成一项剧本创作之后由公司进行内测与配套内容的开发。当剧本成熟,发行公司就会将其在各地的展会上销售,由剧本杀门店进行购买。现阶段的购买形式分为三种:独家本(一个城市仅有一家授权名额)、城市限定本(一个城市有几个授权名额)、盒装本(不限量授权名额)。这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许可。


作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完成一项剧本的创作。以最常规的六人盒装本为例:每个人物剧本至少5000字,线索设计至少3000字,主持人手册也近万字,一项完整的剧本的总创作字数至少40000字,这已经达到了中篇小说的篇幅。而从笔者参与剧本杀的亲身经历来看,大多数的剧本逻辑连贯、表达清晰,甚至富有一定的文学性,无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同时,为了剧本杀进程的真实性,发行公司通常会配套发行以图画形式呈现的地图、道具卡和人物卡,这些也可能构成美术作品。门店往往很重视其花重金购买的内容,不会允许玩家对剧本等进行复制。



三、“剧本杀”浪潮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目前,剧本杀的盗版市场主要分为两类主体:盗版出售组织剧本杀门店


盗版出售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正版剧本并销售,其中大多数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笔者在某平台上以“剧本杀”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便能检索到大量低价的、以电子形式提供的剧本,这显然是未获许可的盗版。而就市场报道与笔者了解来看,很少有剧本杀门店会直接复制他人的作品,而都是向前述盗版出售组织付费购买后,将剧本自行打印并进行使用。对盗版出售组织行为的定性较为容易,其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复制,这显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同时,其将作品放置于网络环境中,只要购买者付极低的价格便可以随时随地获得他人的作品,这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有观点认为盗版组织的行为还构成了对发行权的侵犯。[3]然而,在目前的盗版产业链中,盗版组织通常是通过网店销售的形式提供他人的作品的,而“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不构成‘出版’”是学界已经达成的共识,具体理由已经形成了影响力极大的学术成果,在此不做赘述。[4]当然,若其在出售他人作品时还隐匿了作者姓名或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改动,则当然构成对署名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总结而言,这些盗版出售组织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同时可能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而对门店使用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则稍有不同。首先,如前所述,门店所使用的盗版剧本等内容基本是通过电商平台购买的,他们直接获得的是存储在网盘中的电子版内容。出于用户体验与控制成本的考虑,门店会将电子版内容打印成册供客户使用。这一过程便是典型的“以印刷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即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其次,这些门店对于其使用的剧本是加以严格保护的,绝不会将剧本或剧本的复印件交付给玩家,也便不构成发行权所要求的“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要件。再次,对剧本的使用方式是演绎,但对此剧本的“表演”都是由玩家完成的,且基本都在不公开的环境下进行,因此门店也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犯。最后,门店的商业活动都是在线下进行的,也便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同前种情形一样,若门店在使用盗版剧本时隐去了作者姓名或对主要内容进行了改动,则构成对署名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的侵犯。总结而言,使用盗版剧本的门店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同时可能侵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


浪潮总会裹挟着温热和峻冷不可避免的到来,时代中的我们触碰物质与精神的富足,却也无法忽视其背后对物质与精神的挑战。剧本杀作为年轻一代新的主流社交休闲方式,不仅凝结了作者的心血,也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著作权法作为鼓励创作的律法,也应对伴随剧本杀繁荣而来的盗版问题加以规制。


参考资料

[1]参见艾媒数据中心调研报告,https://www.iimedia.cn/c1061/7801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3日。

[2] 参见《年轻人喜欢的“剧本杀”,正在成为创业新风口?》,https://e.gmw.cn/2021-08/23/content_351012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3日。

[3] 参见《一个剧本一分钱?剧本杀市场盗版横飞》,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6824715466747135&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8月23日。

[4] 参见王迁:《论通过互联网传播作品不构成“出版”》,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本文为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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